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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正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2/5 9:34:25 阅读:5535

汇正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加强汇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上级公司党委、上级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工作。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五)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公司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公司部门助理岗的任免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三)公司部门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五)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公司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八)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六)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支部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要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决策酝酿

1、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二)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现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意见。

4、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6、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7、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8、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2、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公司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程序,充分发挥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要加强决策的考核评价工作,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单位颁布有关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新规定,以上级单位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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